广西岑溪:拖欠大米款20年 法官锲而不舍终执结

发布时间:2021-03-10 16:08:38|来源:信用中国|专栏:典型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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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近日,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了一起拖欠了20年大米款的执行案件。
    案件回顾
    1998年欠大米款6690元
    被执行人林某在岑溪市经营有一间饭店,因经营需要,向申请执行人李某赊购大米用于饭店经营,1999年6月6日,经双方结算确认,林某尚欠大米款6690元未支付给李某。期间李某多次向林某追讨均未果,遂向岑溪法院提起诉讼,经审理,岑溪法院于2001年6月28日作出判决,判令林某支付货款6690元,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,负担诉讼费480元。判决生效后,林某并没有按判决履行义务,李某于2001年8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    2001年因无财产而中止执行
    执行中,因被执行人林某没有可供执行财产,法院依法裁定对该案中止执行,并告知李某发现财产线索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。
    20年过去了,恢复执行
    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,且未发现林某有可供执行财产,申请执行人李某亦没有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。直至2021年1月,李某发现林某下落线索,遂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。
    立案后,主办法官徐北昌立即对林某进行财产调查,发现林某银行账户有足额存款,并实施了冻结。
    互相体谅,执行和解
    执行中,了解到被执行人林某目前因病住院,生活也存在一定困难,李某体谅林某的困难,同意林某支付货款6690元、利息8606元和诉讼费480元,共计15776元,并自愿放弃其他请求权利。至此,该案得以执行完毕。
法官说法

    生效的裁判文书必须履行,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,如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,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。本案中,20年前林某因下落不明且没有发现财产可供执行,法院依法对案件裁定中止执行,期间林某也没有主动履行义务,债务从几千元拖成上万元,2021年1月,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线索后,法院依申请恢复执行,并执行完毕。正义或许会迟到,但不会缺席,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,将付出更大的代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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